公共户是指什么呢,公共户指户口待定人员,特殊原因无处落户人员,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外界因素不能落户的人。对于这些人上海市出台了“公共户”落户的办法。
“公共户”设立原则
1.按需设立。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2.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3.审批认定。公安派出所确定“公共户”地址后,由所属公安分局人口办报市公安局人口办审批设立。
“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1.市内户口待定的;
2.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3.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4.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5.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公共户”入户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
(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办事指南、窗口服务告知单等方式在“一网通办”平台或者政务服务窗口公布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公共户”落户流程
1.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3.对证明和材料齐全地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4.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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