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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哪个好(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区别说明)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和生产的时间。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定。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对于两个规定差别的四个小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综合工时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哪个好(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区别说明)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具体来说就是,工作日正好遇到周六、周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算加班,无需给予补休或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另行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对于批准周期内工作总时间与标准工时制比较后,有多出的小时数,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也不受固定时数限制。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劳动者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工作时间上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都不算加班。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但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仍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出勤和请假制度。

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执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工作,此为“应出勤”。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将构成“未出勤”,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出勤而未出勤也可能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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