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三个类别。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个类别。
一、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概念
按照改革要求,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政教育培训,教育辅助和助学,考试考务;
2.科研:基础性科研,决策咨询,知识产权服务;
3.文体:公共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基础资料馆,考古及文物保护,体育指导服务,农村广播电视服务,文学艺术创作服务;
4.卫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计生药械管理服务;
5.农口:基础性农、林、畜牧业服务和技术推广,农村能源,新农村建设,农村经营管理,种子(苗)管理,动物防疫,植物检疫,动植物保护和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供水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移民管理;
6.福利:社会救助,涉军服务,减灾防灾救灾服务,老龄妇幼工作,社保资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公共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社会福利,慈善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戒毒康复,社会捐助指导服务,助残服务,基层公共社会事业服务;
7.监测:网络、无线电、价格监测,食品药品、地震、气象、环境、水土、地质监测预报和基础服务,饲料监测管理;
8.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保密管理服务,专用通信,政府资金和项目经办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政府派驻联络,调解仲裁,审计事务,机关信息服务,价格认证,招生管理,劳动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收费票据监管,财政投资评审,能源监察,散装水泥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测绘管理,房产管理,其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9.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专家服务,公路维护管理,经济社会和民意调查,国土事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供水服务。
常见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有:公办小学、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农业服务中心、社保中心、环境监测站、机关事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等。
公益二类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教育:成人教育,中职教育,学前教育,行业技能培训;
2.文体:时政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妇女儿童活动服务,青少年活动服务,职工活动服务,体育设施服务;
3.卫生:非营利医疗;
4.其他:交流促进,气象服务,公证服务,仲裁服务,测绘服务,房地产交易,物资储备,殡葬服务,土地矿权交易平台,其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常见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有:综合性公立医院、公办高校、公证处、报社、电视台等。
二、如何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核心在于“公益”属性,是政府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 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部门。
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关键就在于辨别其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以及资源配置的主体是由政府还是市场主导。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称之为“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比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等,应该属于“准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准确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从职能看:一类完全由政府指定、政府供养,其职能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供给,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如公办小学所缴纳的书本费、学杂费等,都是成本费用,而非“服务”费用。二类则是全部或者部分具备收费职能,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如公立医院的手术费、门诊费等。
2.从财政保障方式来看:一类一般是财政全额保障,二类一般是差额保障。即一类事业单位工作经费、人员薪酬等,全部由财政供给;二类则是大部分由自身保障,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解决,或者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收入部分全额上缴财政,再由财政按实际情况发放工作经费和人员薪酬。一般而言,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待遇普遍比一类事业单位高很多。
3.从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来看:参公事业单位一定不是公益二类,公益一类中既有参公也有非参公。还有一部分正在推进专项改革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其人员一般为参公身份,但机构将逐步剥离事业单位序列,依托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
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序列的“中坚”力量,占所有事业单位数量中的绝大多数。一类和二类除了经费保障方式的不同,在事权、财权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一类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等权限一般都在其行政主管部门,涉及“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都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除外。二类事业单位在人事、财务管理方面有较大自主权,往往由单位自己决定即可。
需特别说明的是,一类和二类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等级晋升等方面没有任何区别,编制内的人员也可以相互交流、调动。从发展趋势来看,二类事业单位将逐步取消编制,实行备案制或员额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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