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1、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情况下增值税税率9%,简易计税情况下3%。
2、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2016.5月起。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3%
一般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简易计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话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
财税2016第36号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増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提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増值税专用发要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稅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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