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看某家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我们已经能够判断出其所属机构类别,不过从工商信息的【企业类型】中我们还能更加细化了解各个企业的特征信息~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主要是依据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比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区分的。
按照我国企业法分类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若按照我国经济类型还可以对此进行再次细分,即:
【公司】还可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还可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再无划分。
根据上面思维导图的划分,为大家一一展开介绍各个名词:
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各自所缴纳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通俗来讲,是指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且是以出资额为限,若公司资产不足出现危机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债的责任,而是由公司来承担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的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俗来讲,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股东只对其所认股份为公司负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普通 / 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解释: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同承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即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一般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比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大。
小辨析——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质上为自然人,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小辨析——【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自然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其他企业类型
除了以上的几种外,按经济类型划分企业类型还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其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即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
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法人条件,无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按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通常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港澳台企业】
港澳台企业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并不同于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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