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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爆燃事故,原来系故意杀人,该担何责?

7月21日22时许,辽宁营口,站前区新兴大街一家临街门市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附近有不少车辆受损,并且有一栋居民楼大量玻璃破损。

有目击者称,当时他在事发现场附近,突然一声巨响,街道对面一家饭店发生了爆炸,有明显火光,产生的气浪和蹦飞的玻璃碎片等物,一直飞到马路对面,造成多车受损,消防人员和民警很快赶到进行处置。

辽宁爆燃事故,原来系故意杀人,该担何责?

而当大家认为是一起意外事故时,经过公安机关连夜调查取证,发现此起爆炸事故并非意外,而是一起人为造成的爆炸。

男子徐某将男性被害人李某故意杀害后,意识到自行罪责难逃,遂通过引爆液化气罐的方式自杀,结果导致其当场被炸死外,还造成附近一名居民受到轻伤。

目前,徐某杀害李某的作案动机,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既然嫌疑人已经死亡,是否还需要担责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徐某的行为原本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但由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因此,司法机关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害人或家属仍有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只在侵权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意思是,不论最终法院判定需赔偿多少金额,也仅限于侵权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抛开这个赔偿责任,单看徐某的行为,实属太恶劣了。

虽然目前还不知道徐某是什么原因将李某杀害,他能下如此之毒手,将对方杀害。但又想着自己将接受法律的问责,秒变怂的他,想到用自杀来了结,你自己把自己捅死就行了啊!竟然还要以爆炸的形式来结束,让附近的居民跟着遭受损失。

而引爆液化气罐的行为,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及财物,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是故意杀人又危害公共安全,至少也得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死刑。

人生几十年,每个人都是有起有落的,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但遇事千万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不能帮助解决任何问题,还会伤到家人和无辜,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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