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到底哪个好?转业安置条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什么时候上岗?没有及时安排上岗,怎么办?……
近期,我们在后台收到许多战友发来的私信。于是,决定连夜整理相关资料。本期,就退役士兵安置相关问题与大家作个解答。
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优劣势对比?
自主就业,指的是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
作待遇的退役士兵,称之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指的是在部队选择转业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后,再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
遇的,只享受地方政府落实的自谋职业待遇。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则无法享受部队关于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待遇。退役后,部队也不会补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实,无论是自主就业还是自谋职业,没有对与错好与坏之分,就看适不适合自己了。
哪些人符合转业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此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官中,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者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退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什么时候上岗?没有及时安排上岗,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而对于没有及时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 一是社会保险接续方面: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部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二是生活补助方面: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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